(2014)康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韩伟与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伟,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韩伟,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刘瑞,该公司矿长。本院在执行韩伟申请执行康平县三台子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处于停产状态,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