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法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宏亮与邹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亮,邹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王宏亮,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站前街道南花园社区。被执行人邹永康,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和旺粮食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亮与被执行人邹永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宏亮于2015年1月2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2)富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邹永康给付借款778456.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邹永康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王宏亮鉴于上述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2)富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宇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