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向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致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847号原告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新路89号,现经营地重庆被告向致芬,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5228-6。委托代理人郑敬,经理。被告向致芬,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向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向原告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原告重庆市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250元。审 判 长 刘 晶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席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