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朱从发与赵德、南通市德凡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从发,赵德,南通市德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朱从发。委托代理人朱霞。被执行人赵德。被执行人南通市德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郭园镇富圩村。法定代表人赵德。朱从发与赵德、南通市德凡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486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元,执行费64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赵德常年外出,具体地址不明。被执行人南通市德凡服饰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其厂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正在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后处置。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吴宣泽执行员 胡洪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