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二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舒亦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亦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228-2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伟,男,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岔头支行行长。被告舒亦兵,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亦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舒亦兵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本案主债务人卢明权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为由立案受理,并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借款人卢明权已于2014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罪立案侦查,其结果与本案的审理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建荣人民陪审员 粟焕新人民陪审员 何 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维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