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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泽天兴铜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泽天兴铜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2995号原告天津市泽天兴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开发区B区东兴道北增2号。法定代表人苏焕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一层、四层。负责人刘晓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磊,该公司职员。原告天津市泽天兴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天兴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建霞,被告委托代理人何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泽天兴公司诉称,2012年5月25日泽天兴公司与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6日,合同约定工人每人死亡赔偿限额400000元。2013年4月27日雇员赵万利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11月11日经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0月24日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决泽天兴公司支付290883.4元,2015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泽天兴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确认的数额实际给付雇员赵万利家属。综上所述,泽天兴公司认为泽天兴公司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泽天兴公司已实际给付雇员工亡赔偿款。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泽天兴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泽天兴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给付泽天兴公司保险赔偿款290898.4元(其中赔偿款290883.4元,一、二审诉讼费15元);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用由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承担。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是死者的弟弟赵万红签署的,赵万红并非第一受益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是否经过授权需要考证。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泽天兴公司放弃了部分权利,其放弃的部分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双方合同约定泽天兴公司投保雇员人数不超过60人,需要泽天兴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投保雇员人数未超过60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律师费用需要泽天兴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没有书面同意,因此不承担给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5日泽天兴公司在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其中雇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3年6月6日止,投保雇员人数60人。赵万利系泽天兴公司职工,2013年4月27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事故经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赵万利家属在交通事故中获赔人民币340000元。2014年10月24日,静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静民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泽天兴公司赔偿赵万利家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90883.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赵万利家属承担,泽天兴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泽天兴公司承担。泽天兴公司已向赵万利家属履行赔偿义务。赵万利发生工伤事故前,泽天兴公司雇员人数未超过投保时申报人数。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雇主责任保险单、认定工伤决定书、工资表、(2014)静民初字第4086号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114号民事判决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泽天兴公司与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泽天兴公司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因此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残疾或死亡的,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劳动仲裁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保险人按照劳动仲裁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中规定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现泽天兴公司赔偿其雇员赵万利家属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已经由静海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数额给付泽天兴公司,因此对于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泽天兴公司主张的诉讼费中法院仅判决泽天兴公司承担人民币10元,故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只需向泽天兴公司支付人民币10元。泽天兴公司主张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静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万利死亡系工伤,泽天兴公司在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经人民法院判决,泽天兴公司赔偿赵万利家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90883.4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此平安财保廊坊中心支公司应向泽天兴公司给付保险金人民币290893.4元。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泽天兴铜业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9089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7元,由原告天津市泽天兴铜业有限公司承担28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承担27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