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被 告 人 宋 某 某 开 设 赌 场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乾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未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道字乡念字村的家中放置2组,每组可供6人同时独立操作的打油机,吸引多名村民参赌。经乾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2组打渔机属十二台赌博机。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之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未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道字乡念字村的家中放置2组打渔机,每组可供6人同时独立操作的打渔机,吸引多名村民参赌。经乾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该2组打渔机属十二台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邹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兰某、韩某、丁某某、姜某甲证实��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常住人口查询及被告人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12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扣押在案的二组赌博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