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杨加浪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杨加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吕忠仁。被执行人杨加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于2015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杨加浪支付令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加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杨加浪缴纳执行款147154.00元;二、负担本案支付令申请费1081.00元,申请执行费210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加浪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加浪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加浪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有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发现被执行人杨加浪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6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