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福清市江阴镇下堡村民小组与林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江阴镇下堡村民小组,林荣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福清市江阴镇下堡村民小组,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下堡村,负责人:林明恩。原告委托代理人1郑文彬,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2陈春花,福建融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荣,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福清市江阴镇下堡村民小组与被告林荣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郑开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