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3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健斌与曾占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健斌,曾占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559号原告吴健斌,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邓代宾,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占堂,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吴健斌与被告曾占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吴健斌负担。审 判 长 郑敦梁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润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