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6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大朋与陈春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272号原告张大朋诉被告陈春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学院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朋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二元由原告张大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戍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凯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