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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30号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59923643-2。法定代表人冉海。委托代理人卢世忠(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告曹微,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重庆海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