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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德县新世纪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88号原告:广德县新世纪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龚方武,经理。被告:陈德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广德县新世纪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广德县新世纪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德县新世纪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钱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