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少民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少民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法定代理人胡某乙,无业。委托代理人孟召玲。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