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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少民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少民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樊吉磊,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法定代理人胡某乙,无业。委托代理人孟召玲。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胡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少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艳丽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