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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林树华与侯永利、杨玉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华,侯永利,杨玉芹,蒋振忠,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林树华,居民。被告侯永利,居民。被告杨玉芹,居民。被告蒋振忠,居民。被告林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树华与被告侯永利、杨玉芹、蒋振忠、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树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树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华撤回对被告侯永利、杨玉芹、蒋振忠、林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林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蒿泽群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