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二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田长安与张保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长安,张保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二民初字第91号原告:田长安,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委托代理人:申幸伟,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保申,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白元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长安诉被告张保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0日通知原告田长安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田长安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长安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长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昌俊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珍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