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凯成通用机械厂与苏州科瑞森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凯成通用机械厂,苏州科瑞森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723号原告无锡凯成通用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陆区镇普照村。负责人朱惠琴,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沈冠林,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科瑞森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文昌路28号法定代表人胡卫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凯成通用机械厂与苏州科瑞森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凯成通用机械厂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解决纠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凯成通用机械厂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凯成通用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苏州无锡凯成通用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宇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