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付家屯村民委员会与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付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郭大里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运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建媛,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付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付家屯村。法定代表人:傅卫波,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子山。上诉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付家屯村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建媛、王金增,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付家屯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常胜、吕子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0元,退还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彦生代理审判员 宣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