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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诉被告别××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210号原告王××。被告别××。原告王××诉被告别××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