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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亳州市新锐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某标、李发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新锐商贸有限公司,杨标,李发展,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100号原告:亳州市新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人代表人:胡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0716867。被告:杨标,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发展,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伟,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新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标、李发展、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新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新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新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新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