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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西安与黄洪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安,黄洪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杨西安,男,农民,住冠县。被告黄洪玉,男,成年,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西安诉被告黄洪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西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洪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西安负担。审判员  董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