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杨西安与黄洪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西安,黄洪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杨西安,男,农民,住冠县。被告黄洪玉,男,成年,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西安诉被告黄洪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西安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洪玉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西安负担。审判员 董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