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舒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舒某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925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益道,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被告周某,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舒某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愿意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再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