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城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斌与郭玉锋、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斌,郭玉锋,马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孙斌,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8日。被告郭玉锋,男,汉族,成年。被告马永红,男,生于1961年6月26日,现任西峡县丹水七峪金土地肥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斌与被告郭玉锋、被告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孙斌负担。审 判 长 贾 颖人民陪审员 梁文泽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