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秦秀娃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秀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西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秦秀娃,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负责人张宁,该公司经理。秦秀娃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攀西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秀娃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标的5235.9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攀西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