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刘燕、鞠国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银海路173号。负责人:张鲁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多华。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职工。被告:刘燕。被告:鞠国尚,山东省沂水县富官庄乡上庄村81号。被告: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5号1203室。法定代表人:赵书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维波。系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告刘燕、鞠国尚、山东行联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3元,减半收取269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廷升代理审判员 王 赛人民陪审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容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