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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滕建汉与王渝、戴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滕建汉,王渝,戴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滕建汉。委托代理人:王瑞敖。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渝。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戴冰。再审申请人滕建汉因与被申请人王渝、戴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滕建汉申请再审称:一审应在已查明的事实基础上进行调解,一审法官没有对调解、判决问题予以释明,申请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调解协议产生并生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均表示同意调解,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并无不当。结案方式不属于法官应当当庭释明的内容,且申请人提出的其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调解协议产生并生效的理由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本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基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无不当。综上,滕建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滕建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方 红代理审判员  蔡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