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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迎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街丽华苑16号楼一单元7层东户,组织机构代码75405316-8。负责人李国庆,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世刚,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10362435-0。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春茂,男,系被告单位职工,住天津市塘沽区。案由:委托合同纠纷2014年3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外聘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代理被告与山西堡清荣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吴建明工程款纠纷案、山西新世纪宝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山西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及被告与山西新世纪宝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案。2015年4月21日,双方又签订了《外聘律师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合同》。现原告已完成了被告委托的事项,但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相关的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照代理合同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17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代理费以及其他款项共计17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50元由原告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盈敏人民陪审员  冯清莲人民陪审员  赵 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