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三终字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饶楚云与喻烨、蔡永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楚云,喻烨,蔡永杰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终字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楚云,女,生于1933年4月29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业,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韩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烨(系上诉人饶楚云的孙女),女,生于1978年10月26,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无业,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系被上诉人喻烨的丈夫),男,无业,住天水市麦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永杰(系被上诉人喻烨的母亲),女,生于1953年1月1日,汉族,省建五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张争勇,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饶楚云与被上诉人喻烨、蔡永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麦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田 力审 判 员 石 岚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