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切而西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切而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震,广���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切而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沁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贤,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市切而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切尔西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美国GettyImages,Inc.副总裁JohnJ.LaphamⅢ出具一份《授权及确认书》,其中内容为“本人确认: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拥有盖帝图像集团公司(含盖帝图像国际有限公司)的终极持有权,对该公司所有���集品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的权利,对收集品的一切使用权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这些收集品可见于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此外,本人确认:依据一份书面合同,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已指定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该区域内的代表,对附件所列的收集品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本人谨此确认:针对任何第三方以第三方自己的名义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全部权力和独有权力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任何法律行动。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尤其有权,根据书面合同条款,针对任何图像的未经授权使用采取下述行动:1、签署并提交任何申诉或反诉,和/或任何申请、投诉、辩护、抗议、请求、���护或上诉申请、上诉、警告书、应诉、诉状或与未经授权使用有关的所有民事诉讼;2、签署和/或发出公证或其他警告或通知,……3、因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出现在任何法院、法庭、仲裁者或其他机构面前,包括政府机构,直至最高级别的机构等”。上述《授权及确认书》附件所列图像包含“DigitalVision”品牌图片。对上述《授权及确认书》,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员Anne.LNyguist证明“JohnJ.LaphamIII于2013年6月11日亲自来到本人面前,使本人知道,其作为签署本页及前述文件的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的副总裁进行了签名,并确认该文件是该公司为文件中所述用途及目的而采取的自由且自愿的行为,并宣誓声明,其经正式选举、具备资格并担任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被授权签署该文件并加盖印章,如有,为该公司的公章”。美国华盛顿州州务卿KIMWYMAN证明“Anne.LNyguist于2012年5月10日被任命为华盛顿州公证员,任期至2016年5月12日,因此被授权在此任期内担任公证员,他/她有资格证明确认书面契约和文书,并于本证书所附的书面文书上显示的日期之日,被授权执行此项职责”。美国国务院国务卿JohnF.Kerry让国务院助理认证官证实上述文件加盖了华盛顿州政府印章,并且该印章享有十足信用。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了上述公证事实。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874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授权及确认书》和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文内容相符。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于2013年12月18日出具的编号为(2013)大中证经字第2696号《公证书》,其中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冬俏于2013年11月26日来到该公证处,申请网上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周冬俏在公证员于翔及公证员助理曲欣面前,操作该处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周冬俏打开计算机,在桌面建立文件夹“蕴妙ecomom”;二、周冬俏通过ADSL方式打开IE浏览器,清除浏览记录;三、进入http://weibo.com/1847639230,打开新页面,点击“原创”,翻页至“2”页,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1”;……八、在步骤七页面下翻页至“11”页,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6”(存于文件夹);……三十八、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a,打开新页面,点击页面中的“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StockPhotography,Royalty-freePhotos,VideoFootage&Music_GettyImagesCandada”(存于文件夹);……四十九、在搜索框内输入图片编号:200341222-001,点击“开始搜索”,打开新页面,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为图片”,文件名“200341222-001”(存于文件夹);五十、在新页面中点击显示的图片编号为200341222-001的图片,打开新页面,点击页面中“截图”下的“保存完整网页为图片”,文件名“200341222-001大图”(存于文件夹),关闭该页面;……一百零一、将文件夹“蕴妙ecomom”内容刻入光盘等。原审当庭打开上述公证封存光盘,点击文件夹“蕴妙ecomom”,上述公证保全的“新浪微博”网页为“蕴妙ecomomhttp://weibo.com/1847639230”,该网页左侧显示“关注:494,粉丝:24585,微博:×××”;在名为“6”的文件夹截屏页面显示,该网页发布有一则标题为“准爸爸怎样克服产前焦虑”的微博,其中使用有一张配图即涉案图片,表达内容为“一名双手环抱孕妇肚子的外国男子,其身体正对镜头脸露微笑,右侧头近贴孕妇肚子倾听”;上述图片的右下角标注有“@蕴妙ecomom”字样,上述微博的左下方标注有“5月6日09:30来自专业版微博”字样。点击打开文件“200341222-001”,上述公证保全的网页为“华盖创意www.gettyimages.cn”,展示有编号为200341222-001的摄影图片,标题为“Manembracingpregnantwomaninnursery,eartowoman’sbelly,smiling”,表达内容为“一名双手环抱孕妇肚子的外国男子,其身体正对镜头脸露微笑,右侧头近贴孕妇肚子倾听”,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摄影师为IntiStClair,品牌为DigitalVision,版权所有:1995-2013;上述图片左上角标有“gettyimages?”水印标记,在该网页底部注有版权申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以及“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等。原审庭审中,经当庭比对,华盖公司认为涉案被控侵权图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在人物、姿态及内容方面完全一致,为同一张图片。切尔西公司确认其在官方微博上使用了涉案被控侵权图片,亦确认两张图片是一致的,但抗辩称属于合理引用。另查明,在2007年10月期间,华盖公司以每幅费用12720元-13480元不等价格授权不同案外人使用其尺寸为48MB的某些图片,切尔西公司提交的邑石网及Veer中国图库的网页打印件分别显示图像尺寸为0.34MB的图片价格为12元,0.5MB的图片价格为18元,但涉案图片与上述本案双方提供的图片均无关。此外,华盖公司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合���编号为(2014)粤科德律民字第70号《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华盖公司为维权需要,聘请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律师代理费为5000元/案等。庭审中,华盖公司表示维权合理费用为律师费5000元,但没有提供律师费的结算发票。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问题。华盖公司提交的《授权及确认书》是由我国公证机构证明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的中文译本,其英文原本经过所在国公证及我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该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该证据表明,GettyImages,Inc.声明其拥有陈列展示、市场营销“DigitalVision”等品牌的权利,GettyImages,Inc.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授予许可���品牌图像的权利,并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全部权利和独有权利对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该品牌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华盖公司提交的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13)大中证经字第2696号《公证书》保全的网页资料证明,本案编号为200341222-001的图片为GettyImages,Inc.拥有的“DigitalVision”品牌图片,该公司在其中文网站的网页上作权属注明为“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并在相关网页展示的编号为200341222-001图片上标注“gettyimages?”作为权利人的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虽然该图片在展示网页中另署明摄影师为“IntiStClair”,但这一事实并不形成对GettyImages,Inc.享有本案���片著作财产权的否定,故原审法院认定GettyImages,Inc.享有本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转让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华盖公司提交的《授权及确认书》表明,《授权及确认书》是GettyImages,Inc.真实意思表示,华盖公司作为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其主张对http://www.gettyimages.cn上展示的品牌为“DigitalVision”、编号200341222-001图片享有著作权,其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故原审法院认定华盖公司作为美国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依法对涉案图片享有在中国境内授予许可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未授权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提起诉讼。切尔西公司虽对华盖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提出异议,认为华盖公司不具有本案当事人主体资格,且认为美国GettyImagesInc授权公证书从形式到内容均无效,华盖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图片在授权范围内,但至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切尔西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审法院对切尔西公司的上述抗辩均不予采信。二、关于切尔西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13)大中证经字第2696号《公证书》所保全的网页显示,网址为“蕴妙ecomomhttp://weibo.com/1847639230”的新浪微博中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经当庭对被控侵权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进行比对,本案被控侵权图片中的人物、动作、神态等影像内容与编号为200341222-001图片中的人物、神态、动作等基本一致,影像光线明暗处亦相同,应为同一张摄影图片。切尔西公司对此亦确认两张图片系同一张图片,并承认在其微博作品中使用了涉案被控侵权图片,故原审法院认定切尔西公司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切尔西公司作为涉案微博用户,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涉案微博中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200341222-001号的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切尔西公司抗辩华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是否仍在保护期的问题,依据上述公证文书所载GettyImages公司网站涉案图片信息的显示,其版权所有时间为1995-2013,故涉案图片在公证保全证据期间仍在保护期内,而切尔西公司又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已超过保护期,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切尔西公司抗辩使用涉案图片属于公益性质,没有任何商业目的,故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原审法院认为,切尔西公司并非公益组织,其在开办的“蕴妙ecomom”官方微博上发布博文及附属图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其官方微博的影响力,从而起到宣传公司及其产品的目的,且切尔西公司在使用涉案图片时并未标注图片的著作权人,而涉案图片是摄影师借助数码相机、利用光线条件等记录的客观景象创作而成,从取图的画面、摄影的角度、画面的亮度、局部的光线等方面都凝聚了其独创性劳动,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对切尔西公司的上述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三、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因图片许可使用费与图片拍摄成本、精度、尺寸、知名度、用途等多种因素有关,华盖公司和案外人所订非本案图片合同,其许可费用差异较大,不能作为本案图片许可使用价格的标准。鉴于华盖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华盖公司实际损失或切尔西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故��审法院根据被控侵权作品的类型和合理使用费、使用情况、图片大小、切尔西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切尔西公司网络“微博”的关注度、影响力以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情认定切尔西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000元。华盖公司诉请数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切尔西公司立即在其开办的“蕴妙ecomom”微博中删除并停止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品牌:DigitalVision,编号:200341222-001,内容:拥抱)。二、切尔西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损失1000元给华盖公司。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华盖公司承担45元,由切尔西公司承担5元。公告费500元,由切尔西公司承担。华盖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没有支持上诉人支出的维权费用,无法弥补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提交了三份“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同类品牌图片的市场价格的参考,提交了金额为5000元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作为主张律师费证据。但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图片的艺术价值下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更没有衡量上诉人合理的维权费用,对于上诉人搜集资料的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通讯费等相关的一系列维权的付出视而不见。对于微博这一新型网络传播信息的侵权方式,应依法予以严厉的惩罚。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互联网通过新浪微博这一新型网络传播信息的方式,简单快捷地发送具有侵权图片的信息,侵犯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被上诉人还辩称其行为不属于使用行为,更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以规避侵权责任。鉴于被上诉人的恶劣行为,应该依法进行大力打击,对其侵权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据此,华盖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合计1万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切尔西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仅因为我方“至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就对我方提出的“原告提交的美国GettyImages,Inc.授权公证书从形式到内容均无效”这一抗辩不予采信,不符合法理。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给出任何授权范围方面的信息,涉案图片可能并不属于盖帝公司授权华盖公司相关图片的范围。华盖公司提交的唯一署名的证据就是其自己公司网站上的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和版权声明信息,而华盖公司网站上的图片并不是原始作品,属于转载的复制品,且在数码图片是上盖水印是十分寻常的软件技术。此外,华盖公司提交的涉案图片上既有盖帝的商标,也有摄影师的署名,二者构成“相反证明”。一审法院以我方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为由,对我方提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尚在保护期”的抗辩不予采信,不符合法理。我方微博作品引用涉案图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章第27条对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规定。2.原审判决书认定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同时又认定华盖公司作为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原审法院混淆了著作权与著作财产权,并因此做出了错误判决。3.一审法院判赔的金额过高。综上,切尔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全部费用由华盖公司承担。针对华盖公司的上诉请求,切尔西公司答辩称:1.涉案图片著作权和华盖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华盖公司没有证明其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其提交的证据没有效力,其不具备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我方在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是合理使用。针对切尔西公司的上诉请求,华盖公司答辩称其答辩意见与其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华盖公司以切尔西公���侵害著作权为由于2014年8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切尔西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0000元;2.切尔西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切尔西公司在其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3.如切尔西公司构成对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侵犯,一审判赔的数额是否合理。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无需经过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也就不能像专利和商标一样以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来主张权利。故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对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所涉及作品的情况等合理进行确定。在本案中,Getty公司、华盖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在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一种的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在本案中,华盖公司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切尔西公司提出的有关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意见,包括认为美国GettyImagesInc授权公证书从形式到内容均无效、华盖公司不能证明涉案图片在授权范围内、涉案图片已不在保护期内的意见,均是表达其对原审原告所举证据的否认,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具体证据予以佐证,而否认并不构成一项举证以及导致另一方进一步举证。因此,关于切尔西公司上述抗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对华盖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认定���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切尔西公司在其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共列举了十二种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同时规定了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该规定并非允许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之外创设新的合理使用的情形,而只是作为判断诉争行为是否构成上述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之一的标准。在本案中,切尔西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十二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且其在使用涉案图片过程中也没有指明作者的姓名。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制止并不会导致权利人对其享有的著作权的滥用,更不会损害他人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综上,关于切尔西公司主张其在官方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切尔西公司明知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不是由其所有,���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侵犯了华盖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对于切尔西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一审判赔的数额是否合理。华盖公司认为一审判赔的数额过低,主张参考其提供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确定赔偿金额。切尔西公司则认为一审判赔的数额过高,应按照市场上类似图片同等尺寸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本院认为,华盖公司提出的图片许可使用费价格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唯一因素。根据公证书的内容和本案为系列案之一来看,华盖公司针对其享有著作权的相关图片分别向切尔西公司主张侵权赔偿,形成相关的系列维权诉讼,其维权成本应在系列案件中分摊,侵权纠纷的系列案件与侵权纠纷的单一案件,在具体计算和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上必须有所区别。故对于华盖公司认为一审判赔的数额过低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切尔西公司与华盖公司在本案中是侵权关系,而不是市场交易关系,侵权纠纷中不能片面地以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付出的代价必须高于市场交易的价格。故对于切尔西公司认为一审判赔的数额过高,应按照市场上类似图片同等尺寸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的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切尔西公司的性质、规模、其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和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000元,公平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华盖公司、切尔西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广州市切而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广海审 判 员 郑志柱审 判 员 谭海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德军书 记 员 钟小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