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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80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孟某,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