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与黄加法、吕良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黄加法,吕良杰,陈视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51号。法定代表人张煜,行长。被执行人黄加法。被执行人吕良杰。被执行人陈视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加法、吕良杰、陈视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吕良杰的银行存款66320.42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即商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