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7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花园南路支行与于辉信、顾学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花园南路支行,于辉信,顾学凤,姜涛,纪翠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7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花园南路支行。负责人:叶莹,行长。被执行人:于辉信。被执行人:顾学凤。被执行人:姜涛。被执行人:纪翠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姜涛名下的鲁P×××××号起亚牌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蔺亚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