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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聂家英诉王永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687号原告聂某某,女,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辽河源镇。被告王某某,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辽河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