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振军与德惠市朝阳乡半拉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军,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半拉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张振军,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半拉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德惠市朝阳乡半拉山村。法定代表人李相成,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军诉被告德惠市朝阳乡半拉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惠市朝阳乡半拉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18元,剩余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