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龙执补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吕月芹、张士贞、孙童、孙万军与鞠长武、崔万青、梁启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月芹,张士贞,孙童,孙万军,鞠长武,崔万青,梁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龙执补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吕月芹,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张士贞,女,1933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孙童,女,1991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孙万军,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鞠长武,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崔万青,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梁启龙,男,1985年6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月芹、张士贞、孙童、孙万军与被执行人鞠长武、崔万青、梁启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中,2008年3月28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龙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131611.8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龙执补字第4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2008)龙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敬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