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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尧明与蒋云才、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云才,吕尧明,吴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云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尧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燕(曾用名:吴小英),上诉人蒋云才为与被上诉人吕尧明、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4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蒋云才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云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