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丹与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丹,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吴丹,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1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浩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