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廖捷伍诉被告石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捷伍,石跃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84号原告廖捷伍,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被告石跃华,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九井湾原邵阳市交通局老住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捷伍诉被告石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韬审 判 员 蒋建勇人民陪审员 李润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宁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