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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殷琴、魏和林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琴,魏和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殷琴。委托代理人倪中华,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和林。申请人殷琴要求宣告魏和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殷琴称,申请人系魏和林女儿。魏和林与申请人母亲殷红芳于1972年9月24日离婚。申请人原名魏琴,父母离婚后随母亲姓,改名殷琴。魏和林于1997年11月份外出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特申请宣告魏和林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殷琴,原名魏琴,1971年5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健康路4号。被申请人魏和林系申请人的父亲,魏和林与殷红芳于1972年9月24日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丹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调解离婚,确定申请人幼年随殷红芳共同生活,长大成人后由其自行选择。另查明,魏和林系魏荣炳与朱巧儿的婚生长子。魏荣炳于2011年11月13日死亡,朱巧儿于1984年12月5日死亡。魏和林因精神失常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于1997年11月左右外出时走失,一直杳无音信。申请人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魏和林死亡。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寻找魏和林公告。现公告期已满一年,魏和林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丹阳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作出的丹公军(72)民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练湖派出所与开发区张官渡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镇江市公安局户口登记表、申请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申请人殷琴作为魏和林的女儿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申请。被申请人1997年走失后至申请人殷琴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远远超过四年时间没有音讯,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魏和林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魏和林死亡。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殷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春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 亮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