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武义县新丰饲料有限公司与汤李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县新丰饲料有限公司,汤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新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吴军生。被执行人汤李福。本院作出的(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汤李福存款501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