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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武义县新丰饲料有限公司与汤李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县新丰饲料有限公司,汤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889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新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吴军生。被执行人汤李福。本院作出的(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汤李福存款501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建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