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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苏桂锋与封开县保捷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桂锋,封开县保捷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苏桂锋,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0739。委托代理人:潘冠生,广西荣御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晓龙,广西荣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封开县保捷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封开县。法定代表人:黎泽枫。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桂锋诉被告封开县保捷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桂锋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桂锋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桂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苏桂锋负担。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中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