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平安与莫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安,莫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202号原告:王平安。被告:莫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安与被告莫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元,由原告王平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