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宏萍与郭俊峰、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萍,郭俊峰,田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李宏萍,女,4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委托代理人王锁录,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陆,内蒙古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峰,男,33岁,汉族,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被告田飞,男,5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了原告李宏萍诉被告郭俊峰、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本案被告郭俊峰已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2015年5月27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以乌前检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该起诉书中也涉及到了李宏萍向本院起诉的借款370000元,因被告郭俊峰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宏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退还原告李宏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莎 日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吾日才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