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6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693-5号申请执行人:彭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60。被执行人:周某,男,侗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819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在韶关市武江区有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清偿本案执行款,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16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林楚文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敏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