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XX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74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