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佛冈县现代装修材料店与宋家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现代装修材料店,宋家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佛冈县现代装修材料店,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青云西路。负责人张福明。委托代理人陈伟雄,男。被告宋家艺,男。原告佛冈县现代装修材料店诉被告宋家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森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冈县现代装修材料店的委托代理人陈伟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家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佛冈县现代装修材料店主要经营室内装修材料,被告宋家艺于2012年11月之前在原告处多次购买装修材料(夹板),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1500元,且立下欠据。现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2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营业执照代码证,拟证明主体适格。证据二、欠据,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宋家艺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佛冈县现代装修材料店是主要经营室内装修材料个体户,经营者张福。2012年2月之前,宋家艺多次向佛冈县现代装修材料店购买装修材料(夹板),经双方结算,宋家艺尚欠佛冈县现代装修材料店的货款21500元,并立下欠据,该欠据内容为:今欠到佛冈县现代装修材料店的货款21500元正,欠款人宋家艺(签名),2012年2月11日。经多次催还欠款,但宋家艺至今未偿还。由此引起本案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21500元;2、��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得到了买卖双方的确认。作为买受人的被告立写欠据确认欠原告的货款21500元,原告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则应当履行支付相应的货款的义务。经原告催付后,在合理期限内,被告仍然未付此货款给原告,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2150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其行为视为自动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家艺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货款21500元给原告佛冈县现代装修材料店。本案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宋家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森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日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