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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虞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保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虞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保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广州市虞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海北西浦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陆永明。被告:佛山市保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座五楼一区之一(仅作办公室用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440682000179063。法定代表人梁炽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原告广州市虞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保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虞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