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塞执异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冶钢集团实业总公司与黄石市熇鑫工贸有限公司、何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冶钢集团实业总公司,黄石市熇鑫工贸有限公司,何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异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冶钢集团实业总公司被执行人:黄石市熇鑫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红军。本院受理的冶钢集团实业总公司与黄石市熇鑫工贸有限公司偿付代垫款及欠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冶钢集团实业总公司的申请以何红军抽逃注册资金为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作出追加何红军为本案被执行人的(2010)西执字第84-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该裁定书查封了何红军名下的资产,何红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冶钢集团实业总公司申请再审时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黄民申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民申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再审人冶钢集团实业总公司在再审申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明被申请人何红军抽逃注册资金的证据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申请再审人冶钢实业总公司的再审申请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冶钢集团实业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经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民申字第58号卷宗核对,冶钢集团实业总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院追加何红军为被执行人作出的西执字第84-1号执行裁定书证据材料一致。鉴于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的(2010)西执字第84-1号执行裁定书;二、解除对何红军个人的资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院 长 张星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