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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法执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春荣与被执行人温海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荣,温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美法执第12号申请执行人姚春荣,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温海峰,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春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温海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温海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温海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温海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姚春荣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皮振华审 判 员  王振兴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化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