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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钟德超、赵国强与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超,赵国强,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钟德超,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赵国强,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宋兆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淑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剑,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德超、赵国强与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德超、赵国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德超、赵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德超、赵国强共同承担。审 判 长  王光怀人民陪审员  赵万春人民陪审员  刘定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碧 更多数据: